解读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政策
- 2019-09-06 16:26 -
大家下午好,近日发改委正式发布了配额制的最终版本,大部分的内容其实在三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都已经体现得比较充分了。这次改进最大的是名字,这次它已经完全不再使用配额制这个名称了,而是作为一个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通知。而且原来我们是用配额、用绿证,但是它现在提出了个新名字叫消纳量,已经不再采用配额了。
整个名称的变化主要有两个背景:一、如果还是用配额的话,出台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二、通过消纳机制的保障,整体的约束机制跟以前相比更加柔和一些,先鼓励到各省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个机制中来。并且这次的整个通知没有任何提到跟补贴相关的关系,并且整个消纳量的交易也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整个文件,是完全扣准这个题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在我们之前的解读也反复强调,在前三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是明确提出来,它主要是优先解决消纳的问题,并且整个通知是为了在平价之后为可再生能源争取更大的一个份额。
接下来我会依次简单介绍一下文件中的一些亮点,也供各位投资人来参考。
第一个对于有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如何有一个激励政策?或者说给它们一个压力,让它们继续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比率上继续提高,就是我们这样的一个政策。这个政策能源局对于整个全局的把控力,我们认为还是比较强的。文件中明确提出来,就是每年的消纳任务是由能源局下达给各省。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这就意味着是一个压力。那在平价之后,我也没有补贴给你了,所以还是要通过定消纳指标,来继续推动各省在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继续往前走。
第二个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各省制定的消纳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来要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过去是没有加这个部门的,就感觉到电力这块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是比较脱节的。这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来了,还是希望整个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够更加贴近市场。这种跟经济运行相关的管理部门,也能参与到制定各省的更细的消纳实施方案,使之更容易在各省推广开来。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亮点是,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是协同承担,那就意味着这里面有几类主体,一类还是像之前大家看到的,就是电网企业,独立的售电公司,还有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就是直接购电的,就是具有大用户购电资格的,是可以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这些企业。
一类主体、二类主体它都有对应的消纳量,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这个里面很多人的一大疑虑还是电网的角色,这里面电网一方面它会组织协调本地整个的消纳方案,但同时电网它既像管理人员,又像运动员的角色,还不是裁判员,裁判员不是它,是各地的能监局或者能监办管理部门,但是它也要完成自己售电范围内的相对应的消纳量。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亮点是消纳的核算办法,它给出了个公式。因为过去我们是讲交易配额,但现在配额这个名字没有了,它现在给出来的消纳量的交易,就是向超额完成的市场群体来购买这个消纳量。大家看到是超额完成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而不是说向发电企业去购买,那这就意味着电网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售电交易公司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并且双方自行确定交易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或者说这部分收入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这部分钱是否会传递到发电企业那边的话,现在也是市场自由的,就是能源局它没有在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能够卖出消纳量的市场主体,它额外收入的这部分钱,就是相当于它消纳更多可再生能源激励的一个收入,但它这个收入到最终的话是会支付给发电企业还是留在自己这边?比如说我未来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我有可能会上一些储能,或者说其他的一些技术手段,那就会有成本的支出,那这个收入如何来界定完全依据市场的情况的,本次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完成消纳的主要方式还是认购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记为消纳量,这个绿证仍然是替代这个补贴的。现在绿证由于它是替代补贴,价格还是相对比较高的,再购买替代补贴的绿证还是不太现实的。但市场在2020年会涌现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平价项目,平价项目的绿证就没有固定的价格了,那这个阶段完成消纳量的这部分钱是有可能会给到发电企业的,但是这也取决于发电企业和吸收它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当地承担消纳责任的售电公司,或者说电网企业是怎么来协商的,这次也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细则,我们还是要进一步观察。
第五点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如果完不成有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就现阶段来讲,针对市场主体的惩罚措施,主要还是对未按期完成的市场主体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予以惩戒。对于整个省都没有完成的话,这个惩罚措施不是特别强硬的,就是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消纳群众监测评估报告,就是每年国家能源中心包括会同其他相关机构,会出一个评估报告。我相信能源局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推出这个政策,就不会说一上来就对各省的惩罚措施特别严厉,导致阻力特别大。在刚开始还是鼓励各省尽可能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然后卖出这个消纳量,并且这个消纳量刚才我也介绍了,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卖出的话是额外的收入,会激励当地的售电企业也好,当地的电网也好,更多的去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再从数据上来看,这次的正式版本也是分了最低的消纳权重和鼓励性的消纳权重。跟第三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比,我们看到调整不是很大,只有两个省份是有略微的降低,其余的省份都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变化。
通过之前三次征求意见稿的话,我相信整个市场对于各个方面的细则,其实了解得是比较充分的,只不过是在一些点上面,跟过去有些许的调整。对投资人来讲,整体来看,我们还是觉得目前这个消纳保障机制的出台,对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市场还是有很强的一个正向激励的。最主要的一个激励还是刚才介绍过的,就是对平价之后,各省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另外一块这次也明确了消纳量的交易,跟补贴也没有任何关系,售出的额外收入还是能够对于吸收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这些市场主体有一个比较正向的激励作用的。
整个名称的变化主要有两个背景:一、如果还是用配额的话,出台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二、通过消纳机制的保障,整体的约束机制跟以前相比更加柔和一些,先鼓励到各省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个机制中来。并且这次的整个通知没有任何提到跟补贴相关的关系,并且整个消纳量的交易也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整个文件,是完全扣准这个题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在我们之前的解读也反复强调,在前三次征求意见稿中也是明确提出来,它主要是优先解决消纳的问题,并且整个通知是为了在平价之后为可再生能源争取更大的一个份额。
接下来我会依次简单介绍一下文件中的一些亮点,也供各位投资人来参考。
第一个对于有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如何有一个激励政策?或者说给它们一个压力,让它们继续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比率上继续提高,就是我们这样的一个政策。这个政策能源局对于整个全局的把控力,我们认为还是比较强的。文件中明确提出来,就是每年的消纳任务是由能源局下达给各省。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这就意味着是一个压力。那在平价之后,我也没有补贴给你了,所以还是要通过定消纳指标,来继续推动各省在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继续往前走。
第二个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各省制定的消纳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来要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过去是没有加这个部门的,就感觉到电力这块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是比较脱节的。这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来了,还是希望整个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够更加贴近市场。这种跟经济运行相关的管理部门,也能参与到制定各省的更细的消纳实施方案,使之更容易在各省推广开来。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亮点是,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是协同承担,那就意味着这里面有几类主体,一类还是像之前大家看到的,就是电网企业,独立的售电公司,还有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就是直接购电的,就是具有大用户购电资格的,是可以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这些企业。
一类主体、二类主体它都有对应的消纳量,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这个里面很多人的一大疑虑还是电网的角色,这里面电网一方面它会组织协调本地整个的消纳方案,但同时电网它既像管理人员,又像运动员的角色,还不是裁判员,裁判员不是它,是各地的能监局或者能监办管理部门,但是它也要完成自己售电范围内的相对应的消纳量。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亮点是消纳的核算办法,它给出了个公式。因为过去我们是讲交易配额,但现在配额这个名字没有了,它现在给出来的消纳量的交易,就是向超额完成的市场群体来购买这个消纳量。大家看到是超额完成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而不是说向发电企业去购买,那这就意味着电网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售电交易公司之间是可以交易的,并且双方自行确定交易价格,而且交易的价格或者说这部分收入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这部分钱是否会传递到发电企业那边的话,现在也是市场自由的,就是能源局它没有在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能够卖出消纳量的市场主体,它额外收入的这部分钱,就是相当于它消纳更多可再生能源激励的一个收入,但它这个收入到最终的话是会支付给发电企业还是留在自己这边?比如说我未来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我有可能会上一些储能,或者说其他的一些技术手段,那就会有成本的支出,那这个收入如何来界定完全依据市场的情况的,本次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完成消纳的主要方式还是认购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记为消纳量,这个绿证仍然是替代这个补贴的。现在绿证由于它是替代补贴,价格还是相对比较高的,再购买替代补贴的绿证还是不太现实的。但市场在2020年会涌现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平价项目,平价项目的绿证就没有固定的价格了,那这个阶段完成消纳量的这部分钱是有可能会给到发电企业的,但是这也取决于发电企业和吸收它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当地承担消纳责任的售电公司,或者说电网企业是怎么来协商的,这次也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细则,我们还是要进一步观察。
第五点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如果完不成有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就现阶段来讲,针对市场主体的惩罚措施,主要还是对未按期完成的市场主体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予以惩戒。对于整个省都没有完成的话,这个惩罚措施不是特别强硬的,就是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消纳群众监测评估报告,就是每年国家能源中心包括会同其他相关机构,会出一个评估报告。我相信能源局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推出这个政策,就不会说一上来就对各省的惩罚措施特别严厉,导致阻力特别大。在刚开始还是鼓励各省尽可能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然后卖出这个消纳量,并且这个消纳量刚才我也介绍了,跟补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卖出的话是额外的收入,会激励当地的售电企业也好,当地的电网也好,更多的去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再从数据上来看,这次的正式版本也是分了最低的消纳权重和鼓励性的消纳权重。跟第三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比,我们看到调整不是很大,只有两个省份是有略微的降低,其余的省份都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变化。
通过之前三次征求意见稿的话,我相信整个市场对于各个方面的细则,其实了解得是比较充分的,只不过是在一些点上面,跟过去有些许的调整。对投资人来讲,整体来看,我们还是觉得目前这个消纳保障机制的出台,对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市场还是有很强的一个正向激励的。最主要的一个激励还是刚才介绍过的,就是对平价之后,各省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另外一块这次也明确了消纳量的交易,跟补贴也没有任何关系,售出的额外收入还是能够对于吸收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这些市场主体有一个比较正向的激励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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